2021-11-15 15:08:26 泉州公务员考试网 https://xiame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国考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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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民法中的重要考点,在考试当中往往涉及到二者的申请主体、宣告主体、公告期、法律后果以及撤销以后的法律效果。考试当中出现的知识点往往特别细致,而同学们也容易把知识点混淆。那么今天就让小编带着同学们来揭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面纱。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设立的目的在于终结当事人下落不明后的财产不稳定状态。在现实生活中不能随意宣告人失踪,而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成立要件
(1)客体条件:其一是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其二是下落不明满2年,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主体条件: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4)宣告主体: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确定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争议处理: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代管人的职责: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是可以撤销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终结当事人下落不明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成立要件
(1)客体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主体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形式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4)宣告主体: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3.死亡时间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
(1)法律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财产:按继承处理。婚姻:自行解除。子女:单亲或送养。
(2)行为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知识点讲完了,相信小伙伴们对他们两的知识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今后的考试中也一定能够精准定位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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